不要预留“空子”的规定
曹友琴
国有土地出让有两种方式,一是拿到市场上竞标出售,二是政府进行无偿划拨。这种双重处置必然留下许多可钻的“空子”,这个“空子”一如上个世纪80年代,商品实行双重价格一样,滋生了一批“富翁”,也滋生了大量腐败,这是明摆着的。
人们要问,是不是当初制订政策和规定的人,一律是低智商。否则,怎么就留下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到的“空子”?
现在辽宁开始“探索”土地使用的问题了。但从辽宁“探索”的方案来看,即使以笔者这个十足外行也看出这个“探索”方案,依旧留下“空子”。
辽宁方案规定,“除军事、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”,其他如政府机关用地等,也要“实行有偿使用”。(7.25日《中国改革报》)其中,“特殊用地”就十分含糊,留下了“空子”。在运用规定为自己谋私方面,有人就是高智商了,他们深谙其中的“学问”。明明是并不“特殊”的用地,他们可以想出十条“理由”说出它的“特殊”性,而掌握批准“特殊用地”的权力之手,又可以通过多种渠道、多种方法,让其在批准“特殊用地”的“请示报告”上签字。上下其手,各得其利,这在“公务旅行”中还见得少吗?倘若一定要保留这“特殊用地”的一条,为什么不事先把“特殊用地”界定得明明白白、人人清清楚楚呢?
这项“探索”规定中还有一条,“教育、工业、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,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、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”。人们对“原则上”也是见识得太多太多了。“原则上”可以突破规定的所有“条条”,它正是某些权力特殊化的遮羞布,是权钱交易、谋取非法利益的“合法”暗箱,是制造不公平、不公正的“用武之地”,是催发民怨沸腾的源头。倘若,这个“原则上”真的不可或缺,也应该把“原则上”的处理程序细节,按照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规定得明明白白。
历史经验告诉人们,凡是留下“空子”的法令,必有人专钻那个“空子”,必使法令松驰而终于不行,败坏施政形象。
“法令行则国治,法令驰则国乱”(汉·王符《潜夫论·述赦》)。古贤人之教,亦合今日之社情,当切记切记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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